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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巖母親稱將起訴沈陽 20年前的性侵官司怎麼打?

原標題: 高巖母親稱將對沈陽提起訴訟,20年前的性侵官司怎麼打?

來源:“方圓”微信公眾號

前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沈陽

最近幾天,前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沈陽被公開舉報性侵一事引起大傢的關註。清明節期間,多名北大校友發表公開信實名舉報沈陽,稱其曾性侵北大1995級女學生高巖,並致高巖於1998年3月自殺。隨後,沈陽回應稱,“上述指責均公家機關水肥清運為惡意誹謗”,否認舉報內容。沈陽工作過的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和上海師范大學也陸續作出回應。4月7日,高巖母親周樹銘接受媒體采訪,稱將對沈陽侵犯高巖名譽權提起訴訟。

高巖母親訴沈陽侵犯名譽權

可行性有多少?

一方面,從事實上看,北京大學公開的1998年的調查文件已經證實,沈陽“作為一名教師,在與女學生高巖的交往中行為不當,違背《教師法》有關規定”,並對其作出瞭行政警告處分。那麼,這裡的違反《教師法》規定的不當行為和侵犯名譽權之間有多大關系呢?

結合這起事件的相關情節,在《教師法》第八章“法律責任”中可以看到,北大調查文件所引的“《教師法》有關規定”可能是指《教師法》第37條的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與這起事件的情節非常契合,可以認為這一條款極大概率是北大作出行政處分的依據。

根據以上推斷,可見高巖極有可能大台中記帳網|台中公司登記|台中公司登記流程|台中公司登記費用曾受沈陽“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的侵害,侮辱行為是侵犯名譽權的一種體現。再加上一些舉報人還提供瞭“沈陽曾向許多人表示高巖是神經病”的證言,高巖母親起訴沈陽侵犯高巖的名譽權,基本上是基於事實並且於法有據的。

另一方面,從法律規定上看,《民法總則》第188條對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作出瞭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高巖於1998年3月自殺離世,沈陽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那也應該發生在這個時間點之前,然則至今肯定超過20年瞭。所以,非常遺憾,無論高巖母親是何時知道高巖的名譽權受到侵犯的,除非法院認定有特殊情況,否則訴訟請求都不會得到支持。

多講一句,《民法總則》第188條的“特殊情況”是非常少的,但也不是沒有。上世紀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對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作出解釋,因為歷史原因導致的海峽兩岸長達50年的隔離,使得在臺灣的當事人無法到大陸來主張權利,所以根據規定,法院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予以適當延長。

大學時代的高巖

訴名譽侵權行不通

20年前的性侵如何“法辦”?

訴名譽侵權行不通,而行政處罰又業已作出,那麼要“法辦”性侵女學生的高校教授就隻有一條路可以走瞭: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說實話,這一條路也很難走。《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也就是說,必須是重罪,必須經最高檢核準追訴,才有可能在事件過去20年後來追究性侵教授的刑事責任。

這樣一來,以侮辱罪追究沈陽可能存在的刑事責任就行不通瞭。侮辱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追訴時效隻有五年。除非有事實證明沈陽的行為涉及強奸,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才有一絲希望,強奸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即使以重罪追究刑事責任,還要過最高檢核準追訴這一關。根據最高檢《關於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根據目前披露的性侵情節來看,要同時滿足這幾項條件可以說非常困難瞭。

在沈陽被舉報性侵女學生後,南京大學文學院在其官方網站上發表聲明,稱對沈陽的人才引進工作存在錯誤,沈陽已不適合在南大文學院繼續工作,這則聲明得到許多網友的擁護。而上海師范大學也發表聲明,稱“根據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有關師德問題‘一票否決’的規定,上海師范大學學術倫理與道德委員會建議並經人事部門討論決定,從今日(4月7日)起終止2017年7月與南京大學文學院教授沈靜電機安裝陽簽訂的校外兼職教師聘任協議”。

對於在師德上有重大問題的教師,教育部和部分學校已經開始實行“一票否決”和“零容忍”的機制,這說明,社會環境正在逐步變好,部分教師那些見不得人的陰暗面一旦曝光,後果將非常嚴重。某種程度上,是不是比“法辦”更有意義呢?

文丨台中商標登記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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